(2014)隆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双锋诉邵阳市民丰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锋,邵阳市民丰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刘双锋,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市民丰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430号。法定代表人李迪民,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华西一号)。法定代表人罗国斌,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刘双锋诉被告邵阳市民丰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双锋负担。审 判 长 刘爱炎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