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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