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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爱梅与肖从国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杜爱梅。被告肖从国。原告杜爱梅与被告肖从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艳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爱梅、被告肖从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爱梅诉称,其与被告肖从国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2日生育儿子肖卓越。婚后其发现被告肖从国赌性严重,但考虑到孩子其一直隐忍。现小孩已九岁,被告恶习不改,经常因赌博到处借钱,已经严重影响原告母子的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肖卓越随原告杜爱梅生活,被告肖从国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肖从国负担。被告肖从国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还存在,且其对原告的父母家人亦曾经尽心照顾,其保证今后努力工作,改掉打牌的毛病,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本院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所举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杜爱梅与被告肖从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6年7月12日,原告杜爱梅生育儿子肖卓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因被告肖从国爱在外打麻将,双方产生矛盾并开始发生争吵。2015年9月4日,双方再次争吵后矛盾升级,引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已结婚十年且生育子女,双方之间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肖从国虽认可其之前有打麻将的习惯,但其在庭审中表示其对原告杜爱梅还有感情,想给儿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并保证改掉打牌的习惯,且态度诚恳。本院认为夫妻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原、被告之间相互沟通,被告决心改过,应当有合好的可能。故原告杜爱梅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爱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从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