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501室。被执行人沈长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长林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为委员会(2013)扬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