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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谢光华与陕西瑞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瑞班置业有限公司,谢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瑞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新文巷42号长安壹栋1幢1单元13106室。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光华,无业。委托代理人蔺希连,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瑞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陕西瑞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本院减半收取574.5元,由上诉人陕西瑞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