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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晓梅、席龙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杨晓梅,席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杨晓梅,女,生于1979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大道二组61号。被执行人席龙林,男,生于1979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住苍溪县陵江镇少屏居委会。本院在执行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晓梅、席龙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晓梅、席龙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启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