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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晓琴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琴,宋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张晓琴,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宋新林,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晓琴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琴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晓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审 判 长  赵民武审 判 员  成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