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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9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8时许,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在珠海市××区××幼儿园门口交易。后梁某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村用人民币80元向“大头伟”(身份信息不详,未归案)购买了一袋毒品,并携带该毒品去到上述约定地点。梁某收取李某人民币100元后将上述毒品交给李某,双方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李某身上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36克),在梁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天语牌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被告人梁某指认现场的照片,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证人郭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零点三六克、作案工具天语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