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登浩与马连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登浩,马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701-2号申请执行人马登浩,男,201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房玉兰(马登浩之母),女,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连成,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济南市公交公司驾驶员,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马登浩与马连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连成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登浩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连成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