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尔依哈·塔依萨合、加林别克·努斯甫汗、卓劳赤·哈依勒恒、石合斯·卓劳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达尔依哈·塔依萨合,加林别克·努斯甫汗,卓劳赤·哈依勒恒,石合斯·卓劳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城赛尔江西路5号。法定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廷东,该公司综合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尔依哈·塔依萨合,女,1948年5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林别克·努斯甫汗,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劳赤·哈依勒恒,男,1924年1月2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合斯·卓劳什,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上诉人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廷东、李旭昶到庭,被上诉人加林别克·努斯甫汗、石合斯·卓劳什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达尔依哈·塔依萨合、卓劳赤·哈依勒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朱马得力·努尔兰担任翻译。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00元,退还上诉人新疆远方旅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龚 锋审 判 员 巴合兰·巴拉提代理审判员 马 维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