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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佟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885号原告佟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葛某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