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佟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885号原告佟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葛某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