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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晏克文、贵阳云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政府、贵阳市南明区工商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晏克文,男,汉族,1942年3月1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号*单元附**号。上诉人晏克文以贵阳云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云关公司)名义起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政府、贵阳市南明区工商管理局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筑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以1993年3月云关公司依法成立,1994年7月,作为主管部门的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政府违法将云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该乡副乡长,进而侵占云关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原审法院将起诉人列为自然人晏克文,抹煞云关公司原告资格,又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实在相互矛盾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晏克文于2015年6月3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载明的原告为云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晏克文,落款处虽盖有云关公司印章以及晏克文签名,但其提供的云关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的颁证时间均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已过有效期,且从晏克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以及工商档案查询资料、相关裁判文书等反映,云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了几次变更,晏克文已不再是云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晏克文无法提供云关公司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企业法定法人身份证明书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无法确认本次起诉是否为云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将在起诉状中签名的晏克文列为起诉人,并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对晏克文以云关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晏克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丽娜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华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