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与被告喀左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喀左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住所地喀左县兴隆庄乡。经营者:肖某,女,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业主,住喀左县。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左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法定代表人:何志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与被告喀左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喀左县某保温节能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