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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