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