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殷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文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