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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殷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文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