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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王菊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王菊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百斤税,组织机构代码75736493-0。法定代表人林家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芳,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职工,住武平县。被告王菊华,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被告王菊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王菊华支付通信费用466.58元及违约金244.4元。2015年10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费用、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玉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