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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家桂与胡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43号原告:胡家桂,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胡家桂,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桂与被告胡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