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家桂与胡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43号原告:胡家桂,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胡家桂,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桂与被告胡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