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22号原告潘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何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