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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智超与被执行人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超,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李智超,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西郡名苑。被执行人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智超与被执行人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智超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执行人吉林佳磊实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自动履行。经查,该案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商铺位置无法确定,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金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