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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育会、赵双发诉简小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育会,赵双发,简小兵,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荣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董育会,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原告:赵双发,男,1970年11月14日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学林,男,保山市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简小兵,男,1973年5月3日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荣盛汽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田南街计生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游先锋,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军,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育会、赵双发诉被告简小兵、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荣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育会、赵双发以暂不能提交证实车辆受损价值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董育会、赵双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育会、赵双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董育会、赵双发负担。审判员  盛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