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双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在红,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卫辉市孙杏村镇政府南邻。委托代理人张楠。被告李双全。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李振海人民陪审员 郭清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