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季秋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季秋,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47号原告任季秋。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长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湍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邓勇军,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季秋诉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季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季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季秋负担。审 判 长 郭林梅人民陪审员 候红波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