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行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书韩与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书韩,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书韩,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吴诗全,男,汉族,1944年9月24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吴书韩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徐家村236号。法定代表人胡清铨,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登华,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晓丹,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书韩因诉被上诉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本案讼争的坐落于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连江园的楼房是肖裕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针对的是肖裕庆的违建行为,肖裕庆是行政强拆的相对人,原告吴书韩并非违建行为人,与被告的行政强拆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书韩的起诉。上诉人吴书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闽清县省璜镇佳垄村村民,无固定工作,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家庭经济极端困难,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闽侯县人肖裕庆于2013年初在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连江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起了一座5层楼房并对外出售。上述楼房在建期间,被上诉人虽有多次派人到现场查看,但都未依法制止或拆除,才导致该楼房最终建成。对此,被上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当初被上诉人有依法或拆除,该楼房就不会建成,更不会对外出售。上诉人也不会购买。该房建成后,上诉人于2013年8月向肖裕庆购买了上述楼房第二层壹套单元房,该单元房面积为120平方米,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由于经济困难,购房后上诉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即入住,上述购房款与装修款都是上诉人一家的血汗钱。然而被上诉人却在未事先送达限期拆除公告的情况下,就于2014年8月22日利用职权趁上诉人不在家中之际非法拆除了上述楼房,上诉人所购买的单元房被拆除,房内存放的工具、床铺等财物也被全部被毁,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27000元。被上诉人此举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上诉人购买了上述房屋,事实上已形成了行政相对人,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述楼房虽由肖裕庆所建,但上诉人购买了上述楼层后,事实已形成了行政相对人,被上诉人负有告知义务,但其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趁上诉人不在家之际,非法拆除了上诉人的住房,极大地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被上诉人拆除房屋未履行听证的程序,程序不合法。在被上诉人拆除上述楼房的当日和以后,仍在上述房屋周边无证建房,但被上诉人却未依法制止和拆除。而被上诉人唯独拆除了上述楼房,执法不公平,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闽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涉案行政行为针对肖裕庆非法占用土地及违法建筑的行为,对象是非法建筑物,其相对人是肖裕庆,且不论上诉人与肖裕庆是否存在买卖合同的关系,因买卖标的物违法,属于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无权提起诉讼。本案起诉期限届满,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作出依法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讼争的坐落于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连江园的楼房系案外人肖裕庆在未经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被上诉人系针对肖裕庆非法占地所建建筑物进行查处、实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系肖裕庆所建,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肖裕庆是行政强拆的相对人。上诉人吴书韩并非违建行为人,与被上诉人的行政强拆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至于上诉人吴书韩与肖裕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小明代理审判员 曾 莹代理审判员 蔡陈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