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XXXX有限公司,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157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回款412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