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宿通与被执行人赵成刚民0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通,赵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宿通,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赵成刚,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大庆钻井钻探四公司,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宿通与被执行人赵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赵成刚于2015年7月2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宿通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无供财产可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