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洪千与汤献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747号原告罗洪千,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献忠,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翁淞,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洪千与被告汤献忠、汤翁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洪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洪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洪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洪千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