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平,朱云萍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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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被申请人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建平。被申请人朱云萍。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3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呈飞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平、朱云萍银行存款1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