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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7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倪月团与倪月连,倪世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304号原告倪月团,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倪月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倪世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倪世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倪世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倪月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月团诉被告倪月莲、倪世安、倪世坤、倪世昌、倪月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月团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列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月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月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倪月团负担。审判员 涂 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