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顺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顺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1256号罪犯吴顺喜。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九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信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顺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3次、单项表扬2次、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1次,且假释后有监管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吴顺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顺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