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滕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