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滕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