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洪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5)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洪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毛巾厂旁一栋居民楼二楼被害人罗某家中,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欲进行盗窃时,被罗某发现,后被告人洪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