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凌斌洲诉王殿军、孙引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凌斌洲,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殿军,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引引(又名孙娜娜),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东孙村东孙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斌洲与被告王殿军、孙引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斌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斌洲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斌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凌斌洲负担。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