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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灿斌与陈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灿斌,陈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林灿斌,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林灿斌与被执行人陈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本案于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恺名下粤J×××××小汽车,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灿斌称,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