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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特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英、刘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刘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特字1号申请人李英,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人刘刚,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李英、刘刚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英、刘刚已被申请人刘娟200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娟死亡。经查,刘娟,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口行政村××组,与申请人李英系母女关系,与申请人刘刚系父女关系。刘娟于2007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4年。2010年5月,李英、刘刚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娟失踪。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做出(2010)商民特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娟失踪。2014年8月28日。李英、刘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娟自2007年9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申请人李英、刘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娟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邝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