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庄村委诉被告鹿金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云竹镇东庄村民委员会,鹿金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榆社县云竹镇东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庄村委),所在地东庄村。法定代表人鹿金林,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男,榆社县云竹镇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金维,男,58岁,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原告东庄村委诉被告鹿金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庄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