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品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I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品。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1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属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理有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7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河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3000万元以上,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属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