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庆梅、张蓬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庆梅,张蓬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天合嘉园6#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苗荣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庆梅。被告张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庆梅、被告张蓬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