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申某某,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向本院递交了结婚证,原告以该理由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苏国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