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丙江与XX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丙江,男,生于1951年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章红,女,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成水与被执行人XX、刘章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4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昌阳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