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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杜秀义与刑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844号杜秀义:你与申请执行人邢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抚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杜秀义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洪庆欠款50,000.00元。二、申请执行费650.00元,由被执行人杜秀义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