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72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辉,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徐明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