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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40号原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元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佳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