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00号原告夏某某,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姚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