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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00号原告夏某某,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姚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