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广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广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133号原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22层。法定代表人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中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宗岳峰。原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中广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