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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与廖昌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敏,廖昌森,张宗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王会敏,1974年11月3日。被告:廖昌森。委托代理人:张红丽,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宗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敏诉被告廖昌森、第三人张宗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王会敏负担。。)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