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34号原告廖某某,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谷 博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泽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