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34号原告廖某某,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谷 博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泽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