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路29号财富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王友泉,董事长。被告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91号。法定代表人虞兔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40元,减半后收取44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