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盐城市泽丰植物油有限公司、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9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李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泽丰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龙凤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2556-6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中心西街53号。法定代表人程银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亚军,盐城市泽丰植物油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正兰(王亚军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泽丰植物油有限公司、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王亚军、单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