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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朝金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朝金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林朝金妹,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朝金妹要求宣告江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朝金妹诉称:江新与林朝金妹系母子关系。因江新在连顺德的组织下意欲于2007年初偷渡前往美国,在经哥伦比亚乘船前往美国途中,所乘船只发生事故沉没大海,至今已下落不明满7年。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江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江新,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未婚,系申请人林朝金妹的儿子。2007年3月,江新偷渡美国,从福州经深圳出境,在哥伦比亚失事,下落不明。申请人林朝金妹申请宣告江新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江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江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林朝金妹要求宣告江新死亡时,江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江新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江新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林朝金妹作为江新的母亲,是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江新死亡,依法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