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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程辉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程辉,王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周程辉,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王日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申请执行人周程辉与被执行人王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日升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周程辉与被执行人王日升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侠 来源: